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20630004 | ||
标 题 | 恒丰丽苑自建房问题反映 | ||
地 址 | 文山市新民路91号 | ||
发件IP | 39.134.108.* | ||
写信时间 | 2022年06月30日 | ||
信件内容 | 反映文山市恒丰丽苑小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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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文山市恒丰丽苑小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文山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开发建设下沙坝恒丰丽苑小区,其中有小宗地27户。因该小区属自建房,2016年在开展规划验收时未进行验收,故多年来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证。该小区住户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证20户,其中:内部E户型7户、临街D户型13户。土地产权证均为2011年到2016年期间分割办理到各建房户名下。该小区存在加层超建、超占红线、超占绿化带等违建行为,问题十分突出(具体情况见附件)。2010年3月该小区规划方案经原文山市规划局审批同意,按统建方案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后来文山市恒丰公司将土地分割办理到各建房户名下,由建房户自行建盖,形成统一规划自行建盖的事实。 为加强城区个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11月文山市制定印发了《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文市政办发〔2022〕176号),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总体规划界定为准)已经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实施建设的个人建房(不包括临时构筑物和统建的小区违建)进行集中整治。该小区已纳入集中整治范围。 根据文市政办发〔2022〕176号“四、整治措施(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其中: 1.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2.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期擅自违反规划实施加层加建的,没收违法收入,给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没收违法收入,超出合法用地面积部分及地上建筑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其他部分给予办理房屋产权。其中,对于在分散登记时,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两证合一”不动产登记时,没有进行过改扩建,存在实测面积超出登记面积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再处罚,但只能按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的规定,市税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该小区违法收入按334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但小区业主认为罚款金额过高,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导致难以开展后续工作。 下步,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进一步摸清全市类似恒丰丽苑小区违法建设情况,尽快协调,及时组织实施,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文山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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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2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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