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10203002 | ||
标 题 | 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钱不还 | ||
发件IP | 39.134.108.*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2月3日 | ||
信件内容 |
反映荣隆公司聘请的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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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荣隆公司聘请的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递信访反映材料,是公司行为,并非吴律师个人行为。但依据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工作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重大案(事)件委托前,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律师协会书面报告备案。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在代理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执行案件中,未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备案。文山州司法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责令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对吴律师代理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案,按程序进行补报备;二是责令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三是对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某和吴律师进行提醒谈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文山州司法局 2021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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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1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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