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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00103004
标    题 未时支付拆房款
发件IP 39.129.152.*
写信时间 2020年01月3日
信件内容

反映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了食品厂和木器社,但职工未拿到补偿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了食品厂和木器社,职工未拿到补偿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砚山县人民政府出台《砚山县老县医院片区粮食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对砚山县老县医院片区、粮食局片区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砚山县食品加工厂(原综合社)成立于1950年初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粮食局片区皂角巷(食品厂),占地1546.35平方米,建筑面积721.8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属于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老县医院、粮食局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食品加工厂共有职工61人,其中死亡职工32人,健在职工13人,自动离职和调走职工17人。

砚山县木器厂1950年初期建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新丰路皂角巷,占地两宗,面积532.7平方米,建筑面积248.4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属于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老县医院、粮食局棚户区改造征收的范围,木器社共有职工38人,其中健在职工14人,已故职工24人。

砚山县食品加工厂和砚山县木器厂,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未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未进行有效的改革改制,导致企业先后处于歇业状态,企业职工无岗位,自谋职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结合企业实际,妥善解决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以及企业改制(解散)等问题,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砚山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之规定,对以上2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需征收土地无偿收回,将收回的土地按评估价返还企业作为企业改制(解散)补助,其中砚山县食品加工厂补助7849163.00元,砚山县木器厂补助2721308.00元,解决企业债务、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解散)等问题。

目前,砚山县食品加工厂、砚山县木器厂企业债权债务清算、职工身份核实、工龄认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待砚山县食品加工厂、砚山县木器厂职工安置方案,经砚山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即将补助资金拨付2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于支付改制工作涉及的债务、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安置等费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0121

处理对象 文山州政府
处理时间 2020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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