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林草局2022年第九次党组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下三七种植的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州林下三七种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通则》《林草中药材仿野生栽培通则》和《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文山州林地范围内乔木林、灌木林下人工种植三七活动的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下三七种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不导致森林生态功能降低。 第五条 不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章 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的范围
第六条 禁止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 下列林地不得纳入林下三七种植规划和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自然公园中属于禁止开发的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及自然公园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林地)。 (三)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七)坡度>35o的林地。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限制利用的林地。 第七条 限制利用种植三七的林地 下列林地可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一)自然公园中属允许利用的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林地及自然公园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利用的林地)。 (二)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三)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四)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第八条 林下三七种植优先利用的林地 林下种植三七应优先利用人工商品林(含退耕还商品林),包括人工起源的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
第四章 林下三七种植林地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限制利用的林地 (一)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的,禁止进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进行小块穴状整地。 (二)在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内,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获得备案,可适度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三)在除划定为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内,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经科学评估论证获得备案,可适度发展林下三七种植。 (四)在自然公园中允许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自然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在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环境污染。 第十条 优先利用的林地 (一)经济林。 在不影响经济林正常经营,不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林下三七种植。 (二)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 1.一般要求 在人工用材林、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种植三七应遵循以下要求: 开展林下三七种植不加剧或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在国有人工用材林、国有人工能源林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 2.林地清理 林地清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限制对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可依据林地坡度、种植品种及模式选择带状清理、块状清理方式。 禁止清理采伐、采挖、破坏和损坏现有正常生长的林木,涉及到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需要修枝的,应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技术要求。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轮〜2轮活枝;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在林地清理中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 3.整地 林下种植三七应根据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方式,不加剧或造成的水土流失。 保护已有植被。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保护已有林木。不能毁坏已有林木的根系,影响林木生长。 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林下三七种植健康发展和保护森林原生生境的整地方式。 经济实用。采用小规格、低成本的整地方式,减少地表的破土面积。 整地方式:根据坡位、坡度和种植品种确定是否整地或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 第十一条 加强疫源疫病防控。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做好疫源疫病检疫复检工作,如有疫情发生,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疫情进行全面彻底处置。
第五章 林下三七种植用地政策
第十二条 林下种植三七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林下三七种植管理与监测
第十三条 管理 (一)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种植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林下三七种植实际用地规模1亩以上(含1亩)、15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林下三七种植实际用地规模15亩以上的(含15亩)应编制实施方案,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3.林下三七种植实际用地规模150亩以上的(含150亩),除编制实施方案外,还应编制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林下三七种植经营主体在优先利用的林地内开展林下三七种植实际用地规模1亩以上(含1亩)、300亩以下的填报备案表,林下种植实际用地规模300亩以上的(含300亩)应编制实施方案,均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的林下种植三七的管理职责单位,应明确一个科(股、室)负责林下种植三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监测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下种植三七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林下种植三七的监测评估,编制林下种植三七监测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本地区林下三七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
||||||||
附件【林下种植实施方案提纲(推荐).docx】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