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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贯彻《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文政发〔2000〕46号

一、为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推动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州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是根据人才结构需要,主要以新理论、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以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到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

四、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我州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州、县继续教育事业规划和管理;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登记设立该单位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五、各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6学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5%。

州、县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七、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的实际需要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和内容,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州县人事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网络。

八、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教育教师可聘请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有水平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逐步形成梯队。

九、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目的、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实施。在人事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公共新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各行业、单位应按计划和内容认真组织有其行业特点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将开展活动情况于当年12月份报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十、为保证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继续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每年3月的最末一周为继续教育工作宣传周。各县、各部门在宣传周内可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总结交流经验,宣传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要求由州县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作出。

十二、州、县人事行政部门每年要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将适时进行表彰;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也应结合年度考核内容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违反继续教育条例,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擅自终止学习的,因学习不努力未达到学习要求修业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责令个人承担为其支付的学习费用外,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按程序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其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十四、认真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按照教育、考核、使用原则认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各县、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专业技术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并将当年登记情况上报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州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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