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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50506-01440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2025-04-18
  • 发布机构
  • 文号 文政办发〔2025〕29号
  • 有效性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15:51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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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文山州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418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关于加强统计调查

基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解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推进全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提统计调查业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定本任务分解方案。

主要任务分解

(一)加强统计调查机构队伍建设

1.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州统计局依照相关规定,配合加强对县(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

2乡镇(街道)根据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基本单位500家以下或人口3万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500家以上或人口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按照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适时招录(聘)统计相关专业毕业人员,充实统计业务骨干后备力量(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参照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砚山产业园区、云南麻栗坡边境经济合作区、云南马关产业园区、云南丘北产业园区、云南广南产业园区、云南富宁产业园区)

4村(居)委会应当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配合县(市)级统计调查机构选优配强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逐步完善统计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5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调查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应当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负责协调单位内部、与同级统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业务及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对外报送和公布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单位(企业)统计负责人,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为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障,鼓励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7县(市)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员报备制度,乡镇街道)统计调查人员的变动调整,应当征得县(市)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在人员调整变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村(居)委会等发生统计负责人、专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变动调整,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行政区域的统计机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督促做好统计工作、业务、档案等交接。(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二)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

9乡镇(街道)应当持续加强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实现统计调查工作“八有八化”:有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网络、制度、台账、培训,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报表标准化、台账电子化、资料档案化、工作法治化、信息网络化、宣传常态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10推进村(居)委会“四有四化”:有人员、办公场所、数据处理设备、经费保障,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台账规范化、资料档案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11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做到“四有四化”:有承担部门、专(兼)职人员、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化、报表标准化、数据处理信息化、台账电子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三)完善统计工作制度

12(市)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落实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密制度、人员考核等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13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确保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1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凭证齐全、计量正确、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填报及时,确保统计数据完整和可追溯。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县(市)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健全本级各项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应当完整无缺,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字迹清晰,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及时备份,打印存档。(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县(市)人民政府)

16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改进部门统计调查工作

17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落实相关责任制(责任单位: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18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19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常态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20支持配合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抽样调查单位的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对入库、退库和变更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实地调查,确保行业统计全面、单位界定准确入库退库质量有效提升(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市场监管局、州民政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六)提升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

21各级政府应当将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者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统筹推进,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州大数据管理中心)

2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基层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推行统计调查数据归档管理;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安全;加强统计调查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调查领域的新应用。(责任单位: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七)抓实统计调查人员教育培训

23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知识技能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培训教育常态化。(责任单位: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24县(市)级统计调查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持续开展常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统计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县(市)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乡镇(街道)新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新入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新入库企业的统计调查人员及时开展培训。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还应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教育培训,充实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25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26加强县(市)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统计调查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统计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持续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27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统计调查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二、保障措施

(九)压实工作责任

28各级政府应当把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组织、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力推动有关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本级统计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和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落实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29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国家调查工作由当地统计局承担。(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十)加强经费保障

30各级政府应当将常规统计调查、大型普查及专项调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31综合考虑财力情况和工作实际,做好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鼓励基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统计有关服务,并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支持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十一)密切配合协作

3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沟通联络,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主动支持配合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网点建设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十二)强化督促指导

33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按规定将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统计督察内容,强化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34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取得扎实成效。(责任单位: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文山调查队)

 

附件: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附件

 

州级涉及统计工作的行业部门

 

州委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委宣传部(电影事业发展中心、州新闻出版版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能源局、州林草局、州供销社、州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文山金融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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