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223001 | ||
标 题 | 夫妻双方在县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回老家老屋基建盖房子吗 | ||
地 址 | 马关人在砚山县工作 | ||
发件IP | 60.160.227.* | ||
写信时间 | 2023年02月23日 | ||
信件内容 | 咨询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回老家建盖房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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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咨询“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回老家建盖房子”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并取得该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无论是城里人、乡下人继承农村房屋后,都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农村宅基地。因此,公职人员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农村宅基地。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因此,公职人员继承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是当地的集体组织的农民,继承的房屋自然坍塌,或人为扒倒,在符合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这块房下的农村宅基地重建房屋。 公职人员不是农民,即使户口还在农村,但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所以不能再进行申请宅基地建房,想要在农村有房子,可以租住,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住,房子是个人财产,但不能新申请宅基地,且受限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改建扩建和重建农村继承房屋,房屋自然坍塌或人为扒倒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房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应当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感谢你对马关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关注,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马关县夹寒箐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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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3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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