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精神,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23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指导标准提高到947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950元/人.月、二档475元/人.月、三档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71元/人.月、二档100元/人.月、三档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统筹谋划,扎实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主动作为,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文山州民政局
文山州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