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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州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1012—0003  文  号  文政服联发〔2024〕3号
 来源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10-12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使用,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州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制定了《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文山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方案》(文政办发〔2014〕152号)、《文山州农村产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文政办发〔2022〕131号)、《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整州推进工作方案》(文政办发〔2024〕4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鉴证书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全州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和统一交易监督,分级办理业务。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组织交易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基本信息应与交易合同相一致,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二)交易服务机构全称;

(三)签约日期;

(四)出(转)让人及委托人全称;

(五)受让人及委托人全称;

(六)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成交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办理产权抵(质)押融资、申请相关补贴、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等所需提供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作为重要凭证之一,由相关部门优化给予办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第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县(市)相关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由州人民政府监制,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文山州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链接:《文山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https://www.ynws.gov.cn/info/3109/321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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