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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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文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山州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二)上述机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一级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包括州属金融、文化企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认定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州属企业。 第五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规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覆盖,州属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统筹兼顾、优化支出。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三)完整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四)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七条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收益分类、比例根据我州经济运行形势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州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适度调整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州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州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九条 州级财政部门为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监管部门就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收缴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六)批复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汇总建立州属企业名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州级财政部门制定、修订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初步审核; (四)编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监督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八)定期统计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州属企业名录; (九)配合州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州属企业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内部利润分配机制; (六)按照相关规定向州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出资人单位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上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缴水平。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除上述收入外,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州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根据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调入州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州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州级财政部门组织监管部门根据州属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州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州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依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监管部门及州属企业细化编制。 第十七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八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上缴。 第二十条 州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州属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州级财政。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一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州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先收后支、区分轻重缓急办理资金拨付。州属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州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州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州属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州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在已批复预算总额内的支出项目间、预算科目间、预算级次间、绩效目标调剂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报请州级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州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州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 州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将州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州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州属企业编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州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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