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访客管理,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安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方便社会公众掌握保护区管理规定和申请进入保护区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访客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文件精神。特将访客进入云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除外。确因科研需要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一)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按程序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经批准后进入。
(二)禁止在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经批准后进入。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科研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护局。
(三)需进入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护局提出申请和活动方案登记备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服从保护区管护机构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和旅游项目。
(四)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应当事先向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提交活动计划,并获得批准。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二、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护机构的管理。
(一)禁止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生火、烧烤、野餐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排污排废、乱扔和倾倒垃圾。
(四)禁止携带外来生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在保护区安放纪念标志,未经批准同意,禁止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六)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访客应爱护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不得采挖野生植物、采花摘果和擅自采集各种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投喂野生动物。
(七)若进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访客应确保自身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入前与保护区管护局签订安全协议,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开展自救,同时就近向保护区管护机构、属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求助;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若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进入保护区需提交资料见下表:
进入保护区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
进入区域及所需资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核心区 |
缓冲区 |
实验区 |
1 |
申请书 |
申请书 |
申请书 |
1 |
|
2 |
活动计划 |
活动计划 |
活动计划 |
1 |
|
3 |
单位证书 |
单位证书 |
|
1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申请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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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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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
单位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
|
1 |
个人进入不需提交 |
6 |
参加人员名单 |
参加人员名单 |
参加人员名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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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参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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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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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保护区管护局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 |
与保护区管护局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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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入保护区半年以上需提交 |
五、业务联系电话
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林草局服务窗口:0876—3052952
云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0876—3052836
文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分局:0876—3037696
西畴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分局:0876—3064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