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财政局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文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财规〔20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州级执行的《文山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14年,已不适应实际资产管理需要,存在与中央、省级印发的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不匹配。机构改革后,州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审批权限,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7号),联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文山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流程及权限。
二、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共九章七十三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对办法出台的依据、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范围、使用的方式、使用原则、审批及备案要求进行明确。
第二章单位资产管理共15条,对州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资产盘点、权属登记、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盘活、资产报告、资产会计核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出租出借共15条,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范围、出租方式、价格确定、资产审批提供资料等进行了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章对外投资共9条,按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类来规定资产对外投资事项,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的情形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批权限共7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财政或机关事务部门的审批权限,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的使用审批事项。
第六章使用收益共4条,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章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共6条,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定义、需要资产清查的情形,规定了单位权属登记的要求,明确了单位间因资产产生产权纠纷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6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对资产使用的管理,要求建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特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例外规定及实施时间。明确州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明确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财绩效〔2010〕91号)同时废止。
链接: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www.ynws.gov.cn/info/5476/3212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