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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24 16:22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科  【字体:     打印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文山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一)出台背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州级行政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全州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等文件,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州现执行的管理办法,于2012年出台,已历时近10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与国务院及省政府印发的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不匹配;二是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文山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结合文山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总体思路。构建“1+N”的管理制度体系,以《管理办法》作为全州综合性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利用要求,构建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全流程资产管理。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各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该办法另行制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资产已上划省级管理,不适用该办法,所以未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列出。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五、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

(一)加强配置管理。明确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强调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资产配置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二)加强使用管理。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明确对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落实管理规定,发挥资产效能。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出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管理要求。

(三)加强处置管理。强调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六、资产预算管理规定

(一)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将存量资产作为新增资产预算安排的依据,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二)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他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入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三)加强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资产基础管理规定

(一)规范入账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强化资产权属管理,避免资产权属不清。

(二)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明确资产清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以及重大资产调拨、划转,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七、资产报告规定。一是明确报告主体;二是细化报告内容;三是明确报告程序;四是提升行业资产报告质量。

八、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是接受人大监督;二是明确政府监督;三是强化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监督;四是落实审计监督;五是强化行业监督;六是推进社会监督。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www.ynws.gov.cn/info/5475/3164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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