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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十三项制度

2020-03-31 14:46  来源: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十三项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本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发改委获取政务信息已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各科室应及时、如实记录。
   (二)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范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州发改委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州发改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文山州发展改革信息》等方式公布;二是在州档案馆进行信息查询;三是州发改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信息;四是编制公布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四、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发改委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文件制发前交委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正式成文后,在成文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科室将正式文件提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办理。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委内多个科室的,应分头提供,答复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四)各科室必须指派一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提供。办公室应严格开展保密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应当于次年的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科室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科室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主动公开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
  (3)全年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4)公开查阅点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2.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科室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信息公开件数。
   3.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判决变更的件数。
   4.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科室年度内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科室年度内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科室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州发改委门户网站上由信息生产科室公开;涉密或涉外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生产科室书面报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业务承办科室应在接到申请当日答复申请人是否公开和公开方式;涉密或涉外信息必须按保密审查规定审查后方可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定可以公开的,由申请人直接到信息生产科室查询。
七、政府信息考核评议制度
  (一)信息公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工作实绩
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由委办公室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和各科室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四)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95分及以上为先进,70—94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未按信息公开时限进行公开的,每一项扣1分;
   2.每发生信息公开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发生信息泄密事件或未按保密审查规定办理信息公开的,每次扣10分;
   4.未按要求进行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0分;
   5.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6分;
   6.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4分;
  (六)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委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七)考核程序为:
   1.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2.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科室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4.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科室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等级审定。
  (八)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2.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情况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情况;
   3.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4.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5.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6.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九)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1.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2.被考核科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
   八、政府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一)按照依靠群众、联系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接受和受理群众举报。
   (二)要及时、有效地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增强举报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和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危害。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四)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五)要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定期统计举报材料,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其它方式对举报材料进行补充。
   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密或者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举报材料。
   (六)公布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九、政府信息协调制度
   (一)成立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由州发改委主任担任组长,各位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在委办公室内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委办公室主任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协调小组不定期举行协调会议,通报信息公开情况,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
十、政府信息监督检查制度
   (一)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条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信息生产科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无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负责检查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政府信息救济制度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已出现错误或即将出现错误时,由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实施救济。救济措施包括:提醒、告诫、帮助采取补救措施、协助整改、承担部分责任。
   十二、政府信息保障制度
加强对州发改委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及网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网络运转正常。
   十三、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科室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3.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信息的;
   5.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7.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8.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9.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10.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1.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2.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3.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以上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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