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文山三七的道地性,进一步规范文山三七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文山三七产品质量,提升“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规范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护商标使用者和三七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三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838009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商标类别为第5类,用于证明“文山三七”产品的原产地域、质量和产品特定品质。
第三条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是“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对商标具有所有权,负责对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进行审核批准、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须符合“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签订《“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颁发《“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后,免费授权使用本商标标识。
第二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条件
第五条 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三七原料质量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国家质量标准;
(三)三七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包装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品牌意识、市场信誉、诚实守信,无严重质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六条 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者应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递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按其经营形式和性质还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种植生产者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二)药品、食品、保健品、日化产品生产者
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流通经营者
1.原料流通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药品、食品、保健品、日化产品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七条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对符合“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者,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双方签订《“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二)颁发《“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
第九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交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四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其文山三七产品包装上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二)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自觉接受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文山三七”系列产品的包装物上印刷或粘贴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四)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是“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二)监督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识;
(三)委托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被授权使用者所生产、销售的文山三七原料及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四)负责对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测;
(五)负责对申请使用者提交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
(六)向申请使用者颁发《“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
(七)维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八)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九)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生产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为保证“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和处理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四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提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擅自在文山三七原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可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收回《“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证》,并予以公告。
(一)三七原料及初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国家质量标准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接受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抽检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
(五)没有稳定合格的“文山三七”产品,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品质的;
(六)不履行被授权人义务的;
(七)不正当竞争的;
(八)不守法经营,影响“文山三七”品牌声誉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赠予或倒卖“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前述情形者,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印制
第十八条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印制企业须具备商标印制资质。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根据其生产、宣传、销售等实际情况,可按“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扩大或缩小自行委托具备印制资质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