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规定,现将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公告如下:
一、文山砚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范围涉及文山州除富宁县以外的7个县市,区域面积9498.5平方公里,具体涵盖文山市全境,砚山县江那镇、稼依镇、维摩彝族乡、干河彝族乡、盘龙彝族乡、者腊镇、阿猛镇、蚌峨乡、八嘎乡9个乡镇,丘北县锦屏镇、树皮彝族乡、天星乡3个乡镇,广南县五珠乡、那洒镇2个乡镇,西畴县西洒镇、莲花塘乡、新马街乡、新街镇、蚌谷乡、鸡街乡、法斗乡、柏林乡8个乡镇,马关县坡脚镇、大栗树乡2个乡镇,麻栗坡县大坪镇。
二、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矩形区域(具体范围以矩形四角定位坐标围合区域为准),其四至界限如下:
东界:砚山县者腊乡科白、董灴、小龙虎、六莫非村小组、砚山县盘龙彝族乡石板坡、吊井坡、干塘子、老寨、凹塘村小组、砚山县八嘎乡卡子房、大车厂村小组、文山市东山乡小黑箐、中寨、大平子村小组、文山市追栗街镇小白岩、沙子坡村小组一线区域。
南界:文山市追栗街镇沙子坡、金竹凹塘村小组、文山市开化镇庄子田、文笔塔山脚、文山州人民医院二院、诗达酒店、龙泉大酒店、茶安村南、松香苑、暮底河水库东岸一线区域。
西界:文山市开化镇暮底河水库东岸、白沙坡村东、塘子边、砚山县江那镇拖白泥西、刁鼠冲、法衣老寨、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大鱼塘村小组、砚山县维摩彝族乡江柳箐(地名)一线区域。
北界:砚山县维摩彝族乡江柳箐(地名)、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卡子箐、二道箐新寨、龙墨上新寨、砚山县者腊乡下公革、科白以北一线区域。
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矩形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点号 |
WGS-84大地坐标系 |
1991年砚山城建坐标系 |
1990年文山城建坐标系 |
纬度 |
经度 |
X |
Y |
X |
Y |
J1 |
23°46′7.72″ |
104°18′02.90″ |
2629680.46 |
496570.93 |
2630266.75 |
505431.68 |
J2 |
23°42′34.65″ |
104°29′10.34″ |
2623131.80 |
515480.64 |
2623728.77 |
524348.62 |
J3 |
23°20′39.84″ |
104°20′55.52″ |
2582664.65 |
501466.41 |
2583246.59 |
510355.37 |
J4 |
23°24′12.37″ |
104°09′49.73″ |
2589213.34 |
482556.59 |
2589785.88 |
491439.34 |
三、文山砚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以及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具体以矢量数据合围区域为准)。
四、在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等项目,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23〕1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估。
五、文山砚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升空物体限制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限制区内进行无人机、飞艇、滑翔机、轻型或者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行以及升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在限制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飞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规范要求。
六、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行为、活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修建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七、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学习宣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做好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飞行威胁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文山砚山机场和公安机关反映。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文山砚山机场0876-3896018;公安机关110。
附件:
1.文山砚山机场净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区域)图
2.文山砚山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图
3.文山砚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