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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4-02-06 16:52  来源: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文山州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山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限

本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步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全州所有林地、草原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简称“防火区”)。

三、明确禁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烤火、野炊、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开展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的林下计划烧除,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同时,要采取措施严控农事用火行为。

(四)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居)民小组长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四、排查整治各类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林长制”为抓手,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准备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能用,备足应急救援物资,随时确保消防水池蓄满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火条件和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科学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严格执法追责

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责任倒查,一抓到底,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特别对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火不得力,以及火情报送不归口、不及时的要从严追责问责。凡违反本命令的单位或个人,县(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解读:文山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https://www.ynws.gov.cn/info/3109/3165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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