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内设机构:办公室、基金监管和法规科、待遇保障科;所属事业单位:文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三)拟订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四)制定和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制度加强管理。
(五)制定和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和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落实医疗保障行业扶贫政策,推进医疗保障行业扶贫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职能转变。州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州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州民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州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州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州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二、办公地址
文山市华龙西路3号州信访楼3楼。
三、单位负责人
李代铭 副局长
四、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876-2146815,窗口电话:0876-2121065,办公室电话:0876-2141150,传真:0876-214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