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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文山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通知(文政办发〔2023〕123号)

2023-12-13 16:15  来源:州政府公报  【字体:     打印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文山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全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文山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长:李永忠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刘潇恒州政府副秘书长

汤增明州安委办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

员:州政府督查室、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能源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承担“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全州“打非治违”工作有序推进。州安委办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职责分工(按行业领域划分)

1.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勘查开采煤矿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未按批准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实施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开采活动等行为。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以及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进行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等行为。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领域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等非法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行为。

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3.建筑施工领域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无工程监理、无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建设工程“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违法行为。

4.道路交通领域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未经许可的校车一律不得搭载学生上道行驶,有关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使用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城镇燃气领域

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气瓶充装和配送,禁止其向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名录和统一送气服务电话;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储存、输配、充装设备及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瓶装燃气餐饮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依法追究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责任;宣传燃气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法规(准确名称)的瓶装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瓶装燃气行为,查处燃气器具、附件在流通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瓶装燃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负责瓶装燃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气瓶,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运输单位、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格认定,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瓶装燃气单位、车辆等。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瓶装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油气管道领域

能源部门负责油气管道项目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用地等非法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油气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非法违法行为。

7.消防安全领域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劳动密集型场所等单位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违规使用聚氨酯或聚本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外窗安装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商务、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

8.文化和旅游领域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过程中“打非治违”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及宾馆、饭店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客运索道、旅游观光车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旅游住宿、景区、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林草部门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涉林旅游项目“打非治违”工作。

9.烟花爆竹领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10.民用爆炸物品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1.特种设备领域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2.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重点查处以下12种非法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落实管控措施;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

8.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县(市)要成立“打非治违”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行为。定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实现“打非治违”常态化、制度化。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打非治违”负责人和机构,制定主动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案。

(二)建立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违法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通报和报告。

(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兑现方式,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按照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四)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瞒报事故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提级调查,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部门责任。

(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县(市)、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于115日前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络员名单反馈至州安委办;5日前将上一季度“打非治违”工作情况报送州安委办,由州安委办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并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州安委办联系人:羌兴龙,联系电话:3038715;邮箱:wszajjxtb@163.com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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