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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3〕11号)

2023-07-14 10:14  来源:  【字体:     打印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2023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3623


文山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省委3815”发展战略目标在文山落实见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文政发〔20237号)要求,紧紧围绕抓经济、抓发展、抓企业、抓项目等核心要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集中有限财力支持全州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为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本办法支持范围为全州八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以及涉及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

 重点产业奖励

(一)奖励内容。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重点产业项目招引落地、投产、纳统等阶段的奖励标准,奖励支持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高原特色现代农(林)业、旅游康养、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具体产业项目

1.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奖励(由州工信局牵头考核,州发展改革委、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州铝办配合)

1)招引落地建设奖励。年内签订投资协议并实质落地开工建设纳入统计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绿色铝硅产业项目提高至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至1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5亿元至20亿元(绿色铝硅产业项目提高到3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绿色铝硅产业项目总投资在30亿元以上、其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设特别奖,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提前1年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5万元;提前6个月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0万元。

3)工业企业培育奖励。一是对在文山州境内的工业企业,新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户奖励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户奖励5万元;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每户奖励3万元。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户奖励1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户奖励5万元。二是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户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户奖励10万元。三是新认定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0万元。

4)绿色铝硅产业产值奖励。对完成绿色铝硅产业产值目标任务的县(市),分别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0万元。

2高原特色现代农(林)奖励(由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招引落地建设奖励。年内签订投资协议并实质落地开工建设纳入统计的高原特色现代农(林)产业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设特别奖,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0万元。

2)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完成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超过年度目标任务5%以上的县(市),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

3)农(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奖励。一是特色经济作物基地奖励。围绕蔬菜、辣椒、特色水果等特色农业经济作物,年内新建基地500-1000(含),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新建基地1000-2000(含),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新建基地2000亩以上,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围绕油茶、八角、蒜头果等特色林业经济作物,年内新建基地1000-2000(含),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新建基地2000-3000(含),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新建基地3000亩以上,每个基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二是生猪产业奖励。以县(市)为单位,年内生猪出栏增幅3%6%(含),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生猪出栏增幅6%以上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三是肉牛产业奖励。对州内所有肉牛养殖场(户)所饲养的母牛每生产一头犊牛并饲养到3月龄以上的,给予90/头的奖励补助,对享受奖励补助的养殖场(户)纳入肉牛养殖合作社管理。

4)农(林)业主体培育奖励。一是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每个称号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二是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林)业经营主体,每个获证产品奖励经营主体3万元,同个申报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三是成功创建州级以上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品牌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万元。

3旅游康养产业奖励(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招引落地建设奖励。年内签订投资协议并实质落地开工建设纳入统计的旅游康养产业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设特别奖,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提前1年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5万元;提前6个月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0万元。

3)推进高品质酒店运营奖励。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高品质酒店,从以该品牌名义正式运营之日起达2年以上的,奖励项目业主10万元。

4)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对成功创建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企业的,分别奖励旅游民宿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等国家级文旅品牌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等省级文旅品牌的,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对成功创建州级以上乡村旅游品牌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5万元。

4以三七为主的生物医药产业奖励(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牵头考核,州投资促进局、州统计局配合)

1)招引落地建设奖励。年内签订投资协议并实质落地开工建设纳入统计的以三七为主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5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的,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设特别奖,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100万元。

2)项目建成投产奖励。按照投资方和落地方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提前1年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3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5万元;提前6个月建成投产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县(市)人民政府20万元,奖励项目企业10万元。

3)市场开拓奖励。一是对达到国家规模工业企业标准的企业、国家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业企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同比增长的,按增长部分的0.5%奖励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批准文号且在文山投产上市的,每个批文奖励企业200万元。

4)企业发展奖励。一是获得国家部委、省级部门认定的以三七为主的中药材种植企业或合作社,分别奖励企业或合作社10万元、5万元;获得“文山州高品质药园”认定,每个基地奖励3万元。二是种植企业或合作社按标准连片建设林下三七基地50亩以上,并通过验收和认定的,按照每亩2000元奖励,单个实施主体年度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5稳外贸促消费奖励(由州商务局牵头考核)

1)促销费奖励。一是根据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含央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幅情况进行奖励,其中:对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且增长率排名前1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业、住宿业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且增长率排名前1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增长率排名前1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二是对新纳入限额以下统计的批零住餐样本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稳外贸奖励。一是对年度内外贸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全年贸易额的0.2%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二是对开展外汇套保业务外贸企业“首办户”进行奖励,每户奖励1000元。三是对全州外贸发展支撑作用突出、带动效应强大的重点项目企业设立特别奖,“一事一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奖励企业500万元。

6省级开发区建设奖励(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考核)。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号),按照省级对我州开发区评价排名高低进行奖励,分别奖励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若被省级授“云南省年度10强省级开发区称号的,再奖励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若评价排名全省后5位或者排名较上年下降的,则不予奖励。

7“四上企业”培育奖励(由州统计局牵头考核)。根据每年“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净增量进行奖励,对新建投产达规入统和年度从“四下”转“四上”的工业企业,首次入库统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批零住餐大个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奖励程序。奖励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231日为当年度计算截止日期。州级考核部门依据上述奖励标准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于次年215日前对各县(市)以绿色铝硅为重点的制造业、高原特色现代农(林)业、旅游康养产业、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稳外贸促消费省级开发区建设四上企业培育等推进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报州政府审批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县(市)

(三)资金来源。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重点产业发展资金若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测算奖励金额超过年初预算金额时,则同比例下调奖励标准。

(四)资金拨付管理。委托州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由州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重点产业项目奖励资金兑付等工作。一是拨付国有企业管理。年初由州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州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二是考核拨付。州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州政府批复的奖励资金建议,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县(市)。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州级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按照此办法将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以及奖励市场主体。州国资委要督促州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好重点产业项目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8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标准一是前期经费使用绩效考核30分)。中央、省、州预算内前期经费使用达到绩效目标要求的,得30达不到要求的,按进展情况酌情扣分;没有开展前期工作或前期经费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分。县(市)主动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后争取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的予以加分,每个项目加5,最高加20分。二是年度开工项目考核(30分)。考核各县(市)全年开工项目投资规模,根据各县(市)完成州重点项目开工目标任务省重大项目开工目标任务情况分别计分,两项得分合计即为该项得分。三是年度新开工项目入库率、统计完成投资考核(40分)。年度开工项目入库率、统计完成投资两个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分,每个指标基础分5分、最高分20分,两个指标得分合计即为该项得分。

(三)奖励标准。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分档次进行奖励,其中第一档次设2名,每名奖励600万元;第二档次设2名,每名奖励400万元;第三档次设4名,每名奖励200万元。

(四)资金来源。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

(五)资金拨付管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先预拨下达县(市)使用,最终采取考核奖励和收回滚动使用相结合。一是预拨资金。年初由各县(市)根据本县(市)本年度经济发展需要,向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报送急需资金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需求,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州重大项目建设实际,结合州委、州政府重大安排部署,以及项目成熟度、紧迫度及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资金预拨建议报州政府审批后,预拨下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到相关县(市)使用。二是考核清算。次年215日前,由州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建议报州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局结合上年预拨情况进行清算三是收回滚动使用。按照清算后实际奖励支持各县(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经费的30%30%40%,在以后3个年度结算时收回滚动使用。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监督,督促各县(市)将资金用在项目前期上,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资金使用。州级将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前期奖励资金拨付各县(市),属于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要将奖励资金分配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高原特色现代农林产业奖励资金的50%分配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主体;属于奖励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州级以上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由各县(市)先行兑现奖励,州级再拨付奖励资金,确保奖励政策兑现到位。一旦发现未按规定时限足额兑现奖励资金的,州级财政将扣回奖励资金。同时,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州级以前年度出台的财政支持产业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支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四上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22115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1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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