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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政规〔2023〕1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5-16 17: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21

(此件公开发布)


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

发展条例实施细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区域内从事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检验检测、科研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生产、经营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条例》所称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条例》所称的种植技术是指《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规定的种植环境、生产用种、栽培技术的总称。

例》所称的初级产品是指加工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规定的植株各部位干燥品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民政府应当与全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衔接统制定县()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山三七全产业链链长制”,完善行管理机制提升文山三七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产业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打造世界三七之都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工作负责产业重大行政决策种质资源保护、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种植溯源、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建、产业宜传以及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进行管理的文山三七质量监管等工作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产业体系建设种植技术指导培训、产业统计与分析、文山三七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等产业服务具体工作。

州、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山三七及其产进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州、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中药材(文山三七)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管理和电子商务交易指导服务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社会组织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山三七产业创新发展的投入支持培育产业做大做强。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负责本级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山三七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科技培训、统计调查、品牌建设、园区建设、产品检验检测、宜传表彰,以及扶持文山三七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行业社会团体组织等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惠和奖励政在财政、金融、创新多证合一等方面为企业经营提供便优质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文山三七产业培育三业上市做强三七生产企业推进文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相关产园区发展带动产业集聚化、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完善和加强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链扣合力全产业链一体化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发挥文山三七种植系统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不断发掘重要农业文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和社会功能合理利用重要农业文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点、比较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的统一。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强文山三七文化研究建设三七博物馆、文化馆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州、()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旅游景区开发、会议展览等融入文山三七产业形象和产品宜传。鼓励发展三七主题餐厅、茶吧、休闲吧等文化服务型经营平台鼓励行业部门闻媒体和会各界进行宜传展示加强文山三七文化宜传和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117日举办文山三七节播和弘扬文山三七历史文化推广文山三七产品展示产业形象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举办地点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行确定以由文山三七发展机构、县()人民政府等单独或联合承办。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开展三七产业或行业技术和质量标准制定、修订立健全覆盖全产业链的三七标准体系引领三七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七全产业链量追溯体系构建集科研、技术、标准、仓储、物流、交易融、溯源等贯穿全产业链为一体的综合性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提升服务三七产业的能力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者、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志、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以下简称三标)鼓励开展符合《地理标志产 文山三七》(GB/T1908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产品等有关标准的基地建设和认证认可。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文山三七知识积极开展市场监督和整顿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建设和申报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专家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小巨人、工程研究中心等文山三七科学研究和文山三七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开展文山三七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山三七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分类举办规范经营管理、前沿科学、产品研发、产业服务等不同的培训交流活动加强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和服务才的培训工作促进产业发展人才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建设以基地引、业内寻、外出招、项目带等灵活方式重点引进高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励企业采用合作共建实验室、技术合作短期聘用等柔性引才引智方式吸引高层次人才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协会、联盟、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之间的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发挥联结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贸、科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圃、文山三七种质资源保()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种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进行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示范推广促进文山三七种子、种苗产业化发展。未经州、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采集经营自治州境内其他野生人参属植物资源

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文山三七的野生抚育、生态种植和仿生栽培需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或草原的当经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鼓励科学开发林地资源按照《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修订)》发展林下三七种植。

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文山三七生产(种植)档案规范。从事文山三七生产的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文山三七生产(种植)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生产者建立文山三七生产(种植)。文山三七生产(种植)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山三七生产(种植)档案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信息

()每个种植基地的种植地块位置等基本种植情况信息

()使用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及使用日期

()病、虫、鼠、草害和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加工情况及销售去向等

()需要载明的其他信息。

山三七生产(种植)档案应作为生产(种植)者销售自产产品的证明性材料。

第二十三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经营的产品档案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建立和保存。

二十四条  文山三七种植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励使用国家注册登记许可用于三七种植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文山三七种植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在种植地及周边倾倒、弃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毁林、破坏草原植被在禁止利用林地开展林下三七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公园等范围内的种植活动

()在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蓄滞区等管理范围内的种植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种植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五条  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加工技术进行清洗、修剪、干燥、分级、检验、包装和贮存包装物上应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重量、生产单位、生地址、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励按照云南省产地加工中药材相关规定进行文山三七的逐步扩大加工比例。

励获准使用三标或者其他认证标志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在包装物上使用相应标志。

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中药材生产质量理规范》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纳入食品、药品管理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

止销售下列文山三七及其产品:

()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超标的

()发生腐烂、霉变、病斑、异味等情况的

()使用滑石粉、石蜡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对文山三七进行磨抛光的

()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会产生污染的物质对文山三七进整形干燥的

()在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规格、等级与标注或者说明不符的

()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十七条  在生产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过程中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下列行为

()以非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冒充文山三七及其产品

()皂苷含量等理化指标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GB/T19086)、国家药典等相关质量标准冒充文山三七

()粘接、掺假

()掺杂或者使用泥土、色素染色等方式以次充好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条  未纳入药品管理的文山三七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进行管理。销售文山三七主根、剪口、筋条初加工客户现场需要代为粉碎的销售方应当建立相应台账

二十九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山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压片等药品生产行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山三七粉、文山三七切片、文山三七压片等药品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者、经营者发展文山三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网络服务销售文山三七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文山三七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次充好。实施州内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入电商平台销售的资质管理依法查处电平台销售假冒伪劣文山三七及其产品促进文山三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交场的建设完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和云南省中药材产地加工产品要求的生产、仓储、物流和信息管理等配套设施和务功能对市场的日常监管确保生产、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国家药典等要求

州、县()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文山三交易市场价格信息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

州、县()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文山三七产业相关协会、盟、作社等行业组织建立产品质量和企业商业诚信预警制度协会会员产品质量和企业商业诚信管理。

十二条  文山三七产品生产经营者发布文山三七及其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对产品量、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宜传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三七产品或者服务假借野生文山三七及其产品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等违为。

第三十三  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分工对种植、生产经营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进行抽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监督抽查中现的假冒伪劣三七及其产品的品牌、生产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予以公布。

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71日起施行。原《文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096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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