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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4﹞3号)

2024-03-29 16:24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686191445Q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羊街村民委旧谢村

投资人:陈明祥

2024年1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正在进行生产,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正在排放生产废气,砖厂共设置4台功率为15千瓦的脱硫喷淋水泵均未开启,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并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01号),监测结果显示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2024年1月5日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1.9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404mg/m³,分别超过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150mg/m³的0.4倍和1.7倍,并于2024年1月24日将上述监测报告送达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补充调查时,发现2024年1月7日晚10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将脱硫塔原本运行的3台脱硫喷淋水泵关闭2台,仅开启1台,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8日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文环立〔2024〕2号),并于2024年1月11日向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4〕02号)要求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砖厂进行复查,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已于2024年1月13日停产,拟对砖厂脱硫设施进行全面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2024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2024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共7页;现场照片62张;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投资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7页;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4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8页;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1月8日现场录像3份;砚山县福兴砖厂整改报告2份2页;监测报告(砚环监字〔2024〕-001号)1份8页等证据为凭。

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4﹞3号),于2024年3月21日送达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告知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现已满5日,你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属首次环境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24年1月1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1月13日自行停产进行整改。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结合排放去向和区域、废气类别、排放超标状况、行为情形、小时烟气流量、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违法行为持续天数、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因子严格计算,并于2024年3月19日经集体讨论决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00元)。

请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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