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TF8P34
法定代表人:司马光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龙山脚村石羊冲
2023年12月2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开展执法监测,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3〕第131号),监测结果显示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建设项目窑烟囱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颗粒物、氟化物在监测时段内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5mg/m3、12.3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626MA6NTF8P34001V)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3的2.5倍和3mg/m3的3.1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将以上监测报告送达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9日对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文环立〔2024〕3号),并于2024年1月10日向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4〕01号)要求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依法调查及整改复查,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已于1月25日停产并开展排查整改工作,对脱硫除尘系统内喷淋头进行检修更换,对隧道窑检修补漏,并于2024年2月5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交了颗粒物、氟化物超标整改情况说明及具体整改照片。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录像1份;2024年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现场照片3张;排污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1份30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40页;颗粒物、氟化物超标整改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3页;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3〕第131号)原件(含环境监测委托书)8页等证据为凭。
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4﹞2号),于2024年3月21日送达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告知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现已满5日,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属首次环境违法,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并对砖厂进行停产整治,及时提交了颗粒物、氟化物超标整改情况说明及具体整改照片,对脱硫除尘系统内喷淋头进行检修更换、检修补漏隧道窑。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因子严格计算,并于2024年3月19日经集体讨论决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请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丘北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