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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5号)

2024-03-18 15:4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XHA43A

地址:砚山县平远镇回龙村旁(原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何子琦

2023年12月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组织人员对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了技术复核。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查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最初于2020年12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的审批,后因热风炉燃烧器的燃料变更为生物质燃料,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委托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8月25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关于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砚环审【2023】16号),并于2023年10月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完成了项目自主验收工作。经核实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热风炉废气采用水浴除尘处理,措施不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的要求。2.报告表文本P42表4-8中给出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COD为52800mg/L,该废水属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中的风险物质未对污水处理站进水废水进行风险识别及评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案件来源;

2.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2月4日提供文件,证明贵州盈朗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确认;

3.2024年1月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4.2024年1月4日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永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项目投入生产运行情况;

5.2024年1月4日现场照片7张5页,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6.2024年1月4日调取的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7.2024年1月4日调取的授权委托书及何子琦、何永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子琦、何永江的基本情况,及何永江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8.2024年1月4日调取的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问题。

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4﹞5号),告知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九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应对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鉴于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19日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对“年产1500吨万寿菊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修正,并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进行备案。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首次违法,收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4〕06号)后能够及时整改,整改态度端正,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砚山县帮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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