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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3号)

2024-02-18 15:05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31F19U

地址:麻栗坡县麻栗镇盘龙村委会云盘村下寨老鹰山脚

法定代表人:黄伟

2023年11月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麻栗坡县麻栗镇盘龙村委会云盘村下寨老鹰山脚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下称“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时,发现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正在生产,项目建设位置、规模、设备等与2015年9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相符,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动。经查,2022年1月,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开始建设新厂房,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厂房已建成,集气罩、喷淋设施、活性炭吸附设施、UV光氧催化设备、生产废水循环池、一体化废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已全部建成,原料仓库、成品库、场地及道路硬化、宿舍楼等附属设施未建设,尚不具备实际投产条件,因政府调研工作需要而临时开机生产。调查发现,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已于2023年8月6日与云南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进行重新报批项目环评的编制,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于2023年11月编制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但尚未向审批部门申请报批。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于2024年1月2日向执法人员提交《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建设投资情况》《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投资费用明细表》和《租赁合同》等材料以证实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151.4万元,经执法人员复核,清单项目与厂区实际建设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投资总额认定要求。

上述事实有2023年11月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1份5页,2023年11月1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登国)1份4页、2023年11月1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李臣)1份4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309-532624-04-01-897462)复印件、《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2015年9月6日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2019年12月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麻栗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麻环审〔2015〕44号)、2023年8月6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023年11月编制完成的《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再生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开机情况说明》、《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建设投资情况》、《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投资费用明细》以及相关票据、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4﹞3号),告知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项目应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计算,该违法行为应处罚金额为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鉴于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属于首次违法,在2023年11月14日收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2号)后立即整改,于2023年11月17日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并于2023年12月4日取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关于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再生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麻环审〔2023〕14号)。根据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并未新增环境敏感点,建设以来无相关环境纠纷和投诉举报,调查中未发现因项目建设造成的明显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麻栗坡丰发塑料制造品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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