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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4〕1号)

2024-01-23 16:4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

2023年9月2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矿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在广南县坝美镇堂上村委会者古村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矿区内开工建设硫化金矿选矿厂,已建设的生产设备设施有:200平方米生活用房一间,500平方米厂房一间,一台57破碎机,两台球磨机,两台分级机,四十台螺旋分离机,一个2300立方米的临时回水池。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该硫化金选矿厂属“0921金矿采选”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10贵金属矿采选092”项,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才能开工建设,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的行为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号:文环立〔2023〕78号)。经2023年10月31日、12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该硫化金矿选矿厂于2020年11月开工建设,处理规模为700吨/日,经核实相关证据项目概算总投资为765.84714万元,2020年11月到2022年到3月之间因资金问题断续建设,2022年3月下旬基本建成,并进行调试生产累计共18天(2022年3月下旬生产3天,4月末到5月初生产6天,6月中旬生产4天,7月初生产5天)。2022年7月停止上述调试生产行为。项目生产工艺为:购买硫化金矿作为原料,通过重选得到硫化金精粉,生产过程不添加任何药剂。现场检查时厂区无产品堆存,调试生产期间废水进入临时回水池进行回用,回水池内存有少量积水,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情况,选矿废渣露天堆存在厂区范围内,现场检查时已板结,未发现扬尘污染周边情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1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4号)要求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停止建设。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没有再建设行为,并已委托第三方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6页;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11页;2023年10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13张13页;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建设硫化金选矿厂总投资额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25页、《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证据为凭。

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已满5日,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三人违法情形和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因子取值,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并经2024年1月5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00)。

请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联系本案承办人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伏帮光、高广金、何之虎三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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