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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2号)

2024-02-01 15:46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7FHPT09D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云上水乡金水镇一期10A-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依山

2023年10月2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报审的《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220kV接网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审时,发现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220kV接网线路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文环立〔2023〕82号),于2023年10月27日向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0号)要求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停止建设。2023年11月3日,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丘北分局提交了关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回复。2023年11月7日至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书以来已停止建设,没有再建行为。经查,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220kV接网线路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220kV线路,线路起于220kV小黑蚂光伏电站升压站出线构架,止于220kV锦屏变电站220kV侧进线构架,线路采用双回路角钢塔架设,线路全长44.373km,全线新建自立式角钢铁塔共计104基,其中耐张塔64基,直线塔40基。导线采用2xJL/LB20A-400/50铝包钢芯铝绞线,两根地线均采用0PGW-100(24芯)光缆,利用双回路通道(舍锦线已建4基铁塔)段采用一根0PGW-100(48芯)光缆。现场检查时,220kV线路部分塔基及杆塔已建设完成,导线、地线及通信光缆剩余700米未架设。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符合“第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委托云南境清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评文件尚未完成编制报批前,擅自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30日,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大华赢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评估,并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220kV接网线路工程-220kV黑锦线输电线路价值评估报告》(大华赢邦评报字〔2023〕第059号),根据该报告认定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5833822.15元。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开展补充调查,未发现因项目施工而产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项目104座铁塔投影面积已纳入植被保护方案,两年内将依法进行植被恢复,项目施工产生的环境危害和生态损害轻微。2023年12月27日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取得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220千伏接网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环复〔2023〕105号)。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及录像说明1份9页;2023年11月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复查意见书1份3页;2023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页;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及录像说明1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1份1页;《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1份6页;输电线路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1份47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34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丘北县小黑蚂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6页等证据为凭。

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4﹞2号),告知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违法情形和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因子取值,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应当对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元整(¥353000.00)。

鉴于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属首次生态环境违法,没有相关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能及时停工整改;经2023年12月25日补充调查核实,未发现因项目施工而产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项目104座铁塔投影面积已纳入植被保护方案,两年内将依法进行植被恢复,项目施工产生的环境危害和生态损害轻微。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立案前已按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文环复〔2023〕105号),2024年1月4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水电六局(丘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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