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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1号)

2024-02-01 15:44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53TA8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小区北组团6幢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

2023年10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天保至文山段(天麻段)TJ-3标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位于南锋小寨麻栗坡互通桥梁下项目正在施工,施工现场3台钻机正在进行钻孔灌注作业,建设有泥浆收集池3个、沉砂池1个,沉沙池尾部破损,现场有泥浆及废水外排痕迹。施工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泥浆及废水流入畴阳河。经调取相关证据及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天麻高速TJ-3标项目经营部征迁办主任和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均表明该行为实施的主体是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沉沙池外溢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色度值为400,悬浮物为268mg/L,其余因子均无异常,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将该《监测报告》(麻环监字〔2023〕第40号)送达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0号),你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对沉沙池开展排查并对尾部缺口进行封堵,同时对已外排泥浆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2023年于11月2日、12月1日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继续开展调查核实。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拍摄照片1份4张,2023年11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2023年12月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麻栗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麻环监字〔2023〕第40号)及送达回证,《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文环案字〔2023〕80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0号),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推进落实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5日向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水体类别、污染事故等级、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经代入公式综合计算,应对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鉴于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属首次违法,泥浆及废水流入畴阳河的行为对畴阳河水环境虽然造成一定影响,但排放量不大、持续时间不长,泥浆及废水中污染因子环境危害不大,未造成区域纠纷,未引起群体影响,未达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别,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收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3〕80号)后能够立即整改,对沉沙池开展排查并对尾部缺口进行封堵,对已外排泥浆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云南铁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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