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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3〕25号)

2023-12-21 15:15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曾宪良:

2023年7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追栗街文天线周边企业开展巡查,发现文山市新平街道学映社区马厂村附近有疑似拉运污水罐车。经查,该车辆隶属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驾驶员罗开学驾驶罐车运输的液体为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生产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存放于清水池内的水,准备拉运倾倒至职教园区一级提升泵站旁生活污水管网内,在准备倾倒时被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展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临时餐厨垃圾处置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5月调试运行,2022年8月完成建设正式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106项的规定,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餐厨垃圾临时应急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但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有餐厨垃圾临时处置生产线1条,生产设计年处置量18000吨、日处置量50吨左右。建设有餐厨垃圾预处理厂房、餐厨垃圾污水处理厂房、临时办公室、保安室、员工休息室、仓库、厨房等,主要生产设备有餐厨原料仓1台、原料输送机1台、分拣设备1台、破碎压榨一体机1台、出渣螺旋输送机1台、油水暂存箱(自制)1台、油水提升输送泵1台、电柜2套、锅炉(柴油)1台、50立方米储油罐1个、15立方米备用油罐1个、加热搅拌罐2个、螺杆泵3台、收运车辆12台,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叠螺机2套、日处理规模50立方一体式污水处理站一套、120立方米清水池1个、约200立方米三级循环池1个。经查阅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地点为文山市三七工业园区,因未落实土地手续,临时协调文山市高末村委会马厂村文天公路旁的工矿用地作为应急处理餐厨垃圾临时场地,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餐厨垃圾临时应急项目固定资产明细表、发票联单可以证实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820402.00元。2023年7月1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对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文环立〔2023〕52号)调查,立案后2023年8月21日进一步补充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拍摄现场照片15页21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12页;2023年7月13日立案审批表,2023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证据(书证)提取清单4份4页;《文山市餐厨垃圾清运处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厂房及相关生产设施建设发票等证据为凭。

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曾宪良作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47号),于2023年11月24日送达你,告知曾宪良涉嫌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接到该《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形成了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并于2023年12月18日对听证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对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一是认可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是履行与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公司多次向主管部门申请停业整治未得到准许,并非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或消极应对整改;二是根据客观事实,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停止生产运营的行为没有造成新的环境影响,且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三是该餐厨垃圾应急处理项目与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备案的项目为不同的项目,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营本项目过程中没有获得相关收益,没有运营该项目的主观意愿,在违法的主观方面没有明显过错。

经对案件情节的认真分析并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违法情形存在客观因素,不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文山滨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曾宪良作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曾宪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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