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6PAY18XY
地址:文山州广南县八宝镇板幕村委会木叟村小组龙根坝塘
法定代表人:田锦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8日对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文环案字〔2023〕05号),经调查发现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7月,在广南县八宝镇八甲村委会八甲2组开工建设规模为年产100吨酿造白酒生产线,并于2022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26张、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1份31页等证据为凭。
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已满5日,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案件违法事实、建设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次数、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计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对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御樽酒业(文山)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