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隆恩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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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文山市东山彝族乡前进村岔路坝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何中华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文环案字〔2023〕09号),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3年5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8页、2023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2页、2023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拍摄现场照片3份20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已满5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案件调查中,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2023年5月14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