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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11号)

2023-02-10 17:11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高天安(那浪无名洗矿点):

公民身份号码:532625XXXXXXXX0039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

2022年11月23日、12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那浪无名洗矿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那浪无名洗矿点):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擅自在富宁县板仑乡四亭村委会那浪村小组富宁县银华贸易建材有限公司下方建设洗矿项目并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2年1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2022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照片8张2页等予以证明。

你(那浪无名洗矿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6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05号)告知你(那浪无名洗矿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那浪无名洗矿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那浪无名洗矿点)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你(那浪无名洗矿点)能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首次环境违法,并已按要求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那浪无名洗矿点)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00)。

你(那浪无名洗矿点)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那浪无名洗矿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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