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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09号

2023-02-07 17:4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文山博亿炭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NBG2Q87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达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宝春

2022年10月1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博亿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22年4月份生产以来,存在将冲洗静电除尘设备含磷废水利用水泵、弹簧软管外抽至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水渗漏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马关县年产壹万吨高效活性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项目产生的所有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环评报告部分节选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部分节选复印件、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监控视频拷贝材料、执法记录仪拷贝材料、无人机拍摄资料、公司负责人、厂长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公司新鲜用水支付票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29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提出听证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31日举行听证会,并于2月1日出具了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被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存在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元整(¥:521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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