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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07号

2023-02-07 17:43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马关福发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676578478U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黎亚平

2022年10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马关福发页岩砖厂(以下简称“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厂区靠矿山入口处露天堆放有页岩矿;靠物料堆放大棚东北侧露天堆放有粘土,存在页岩矿、粘土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花名册;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摘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及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予以证明。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28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听)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权利,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厂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被指出问题后积极整改,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页岩矿、粘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

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厂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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