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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06号

2023-02-07 17:4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马关县财运红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4146833Y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金兴

2022年10月3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马关县财运红砖厂(以下简称“厂”),发现你厂存在“破碎和筛分工段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局部封闭,无湿式作业设施,车间有大量粉尘堆积”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马关县财运红砖厂年产32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已明确提出“在破碎环节,对破碎和筛分工段进行局部封闭,并采用湿式工艺,减少粉尘,定期进行洒水降尘,降低破碎粉尘”。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节选摘要复印件、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节选摘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28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06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权利,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厂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被指出问题后积极整改,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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