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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 〕04号)

2023-01-30 17:13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MA6NJTNWXP

地址:富宁县新华镇光辉路坡洪山

法定代表人:洪云东

2022年11月1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烟气分析仪于2022年11月10日发生故障,11月11日被设备安装方拆除返厂维修,工控机于11月11日至14日处于断电停运状态(期间数采仪一直处于开机运行状态),导致工控机停止数据传输。在此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中心关于移送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情况说明》1份2页、2022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2022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9页、2022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2年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3页,现场照片4张4页、云南博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聪提供书证1份7页、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提供书证1份57页等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6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你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时能主动报告且及时检修,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系首次环境违法,并已按要求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对富宁万汇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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