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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03号)

2023-01-28 18:0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098320X4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

法定代表人:陆磊

2022年10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移送第三批排污许可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反馈你公司2022年7月5日以来,平炉、反射炉烟气总排放口在线监测烟尘数据超标152条、二氧化硫数据超标2条。

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3日现场调查,查实你公司“数据异常”问题后,公司业务负责人钱昌华通过省在线监测办公室QQ工作群上报了3次(分别是2022年7月16日、7月27日、8月8日),2022年9月9日通过在线监测系统上报1次(审核不通过),其余150条超标数据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移送第三批排污许可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函》1份10页、2022年10月28日和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2022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14张14页、数据超标公司QQ工作群上报3次和系统报送1次报送资料1份5页、你公司环评规定生产工艺图1份3页、DMS-100烟尘仪和LFS-800型抽取式烟尘仪说明书1份7页、《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固定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线对比报告》1份9页、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10月自行监测报告4份36页、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11月9日至12月9日在线监测数据表1份31页、《云南木利锑业有限公司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1份45页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的规定,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1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3〕02号)后,至今未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被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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