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
统一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5557Y
住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223号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本机关在2022年林草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查纠治理过程中发现,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的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22年11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陈述意见,保障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合法权利。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二、违法事实及情节
(一)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之规定和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山州水务局、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文发改农经〔2020〕417号)文件,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预算为1300万元,其中林业和草原建设部分600.72万元,由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实际合同金额为599.5383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投资。本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为全部公开招标。因此,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的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林业和草原部分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二)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施工方的行为属于“应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4日,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分成三个标段在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取施工方,并于2021年5月30日分别与三个标段的两家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中一标段为182.194万元,二标段为193.5643万元,三标段为223.7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
(三)项目实施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和现场调查,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的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林业和草原部分实施进展正常,项目正常推进,项目资金按进度正常支付、栽育的幼苗正常生长,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也通过了验收。
三、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关于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复》(文发改农经〔2020〕417号)、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网页截图(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截取)、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1日和3月22日两次会议记录和纪要、广南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封山育林建设检查验收报告(一标段)、人工造林项目(二、三标段)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项目建设点现场照片、2020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明细表。
四、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辩称:以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就是公开招标。在集体决策程序中要求要公开招标,工作人员在实施项目交易过程中,以为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就是公开招标,认为只要公开就是公开招投标。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招标未招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能够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能够第一时间进行深刻认识、反思、检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同时,该项目建设正常推进,已经施工完成部分也成功通过验收,资金正常拨付,封山育林效果和抚育造林效果良好,对本项目实施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处以合同金额599.5383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997692万元(大写:贰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玖角贰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文山盘龙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账号:53001677139051003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广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