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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3〕01号)

2023-01-10 18:18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广南县松毛林红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0983255XA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南外大马力

法定代表人:高峰

2022年8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2022年8月6日23点左右至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时9分脱硫塔喷淋水泵因连接盘损坏未运行,脱硫塔喷淋水泵损坏停止运行期间生产线未停止生产,导致生产废气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脱硫塔喷淋水泵连接盘损坏停运期间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之规定,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5张3页、《广南县环保局关于广南县松毛林红砖厂异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广环发[2015]16号)1份4页、《广南县松毛林红砖厂异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5页、2022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2份6页等予以证明。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9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10日你厂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定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听证会,因新冠疫情影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7日通知你厂听证会延期举行,2023年1月5日上午9:00时听证会在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你厂提出:一是本案处罚金额过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计算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中取值较大,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计算数字不符合实际;二是你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小,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在计算罚款金额时,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中取值符合法律规定,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计算数值符合实际;并已将“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等修证裁量因子计算在内,所以未采纳在2023年1月5日听证会上你厂提出的“及时改正”“首次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厂在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态度端正;被指出问题后及时整改,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圆整(¥296000.00)。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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