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正文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17号)

2022-12-10 11:2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邢廷杰:

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00451

现住:砚山县江那镇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大北农砚山县维摩乡种养殖循环农业产业脱贫示范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份建成投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不予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你上述行为进行处罚,但因2022年9月3日下暴雨,导致厂区雨污混合水及3000m³储存塘内废水外溢,公司随后及时将3000m³储存塘的水抽往15000m³储存塘内储存,避免3000m³储存塘再次出现外溢,案发后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于2022年9月18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目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处于公示阶段,公示期满后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即完成了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鉴于公司废水外溢并非主观故意,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正违法行为,现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保手续完善,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0日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dzzwb@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dzzwb@163.com,0876-3990267;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