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正文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16号)

2022-12-10 11:18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云南昌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KUN8035

法定代表人:赵爱平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摩乡岔路口(迷底邑)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大北农砚山县维摩乡种养殖循环农业产业脱贫示范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利用坑塘、溶洞等排放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2021年7月份建成投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三)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已进行生产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不予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处罚,但因2022年9月3日下暴雨,导致厂区雨污混合水及3000m³储存塘内废水外溢,公司随后及时将3000m³储存塘的水抽往15000m³储存塘内储存,避免3000m³储存塘再次出现外溢,案发后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于2022年9月18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目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处于公示阶段,公示期满后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即完成了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鉴于公司废水外溢并非主观故意,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正违法行为,现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保手续完善,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0日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dzzwb@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dzzwb@163.com,0876-3990267;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