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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45号)

2022-11-29 17:28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麻栗坡县红泰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L20YK84

地址: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牛滚塘村委会牛滚塘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红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0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麻栗坡县红泰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厂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加工厂原材料及成品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制砂机入料口和传输带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法人邓红提供的麻栗坡县红泰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厂投资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2年11月24日,你(单位)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2022年11月2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送达《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对于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逐一回复,并维持认定环境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和合理等原则,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裁量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麻栗坡县红泰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二、对麻栗坡县红泰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柒仟捌佰元(¥:7800.00);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整(¥:32800.00)。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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