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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42号)

2022-11-21 17:12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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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南县八宝镇龙安村

法定代表人:薛衍芳

2022年7月27日、8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12500KWA矿热电炉技改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布袋除尘器收尘灰露天堆放,原料装卸、破碎等环节未采取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开机运行向外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10张5页、2022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5页、现场照片10张5页、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3份15页、现场照片14张14页、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7张4页、《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文环发〔2020〕17号)文件1份27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环准许〔2009〕20号)文件复印件1份3页、《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2×12500KVA矿热炉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文环审〔2012〕204号)文件复印件1份9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文山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1份6页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1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定于2022年11月8日举行听证,2022年11月4日你公司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受理后决定把听证会延期到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18日你公司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交《放弃听证申请书》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该项目生产时间不长,于2022年8月20日结合生产情况重新编制《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改正态度端正;在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在立案查处前已投入100万余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积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2022年10月10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2]36号)后,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广南县电力公司申请于2022年10月18日停止供电。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2×12500KWA矿热电炉技改项目“未按照《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布袋除尘器收尘灰露天堆放,原料装卸、破碎等环节未采取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圆整(¥61000.00);“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开机运行向外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肆仟圆整(¥564000.00)的行政处罚。两项处罚合计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圆整 (¥625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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