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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38号)

2022-10-27 15:41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57169262C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坝美镇堂上

法定代表人:刘科龙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5日、8月2日对你公司别力金矿年产10万吨金矿技改扩建项目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别力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别力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8〕1-7号)要求,在堆浸场需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扩建项目于2021年6月投入运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3.定义3.1环境保护设施: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为环境保护设施之一。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20张10页、《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别力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8〕1-7号)复印件1份8页、《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别力金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9页、罗廷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及《广南堂上金业有限公司关于罗廷辉同志任职的通知》(广堂金人发〔2018〕9号)文件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7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1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在法律规定下完全具备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条件,完全不具备从重处罚的法定条件,修正系数应是最低取值为0.7,裁量基数申辩人算为0.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定处罚金额裁量基数算为0.53,此数字高于《云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四条当中,裁量取值[0,1]的平均值,认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罚款495000.00元的处罚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罚款金额时,认为修正系数应为0.7375、裁量系数应为0.5,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计算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中取值符合法律规定,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计算数值符合实际,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处罚款495000.00元的处罚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修正系数应是最低取值为0.7”“裁量基数为0.4”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在两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态度端正;2022年8月1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环责改字〔2022〕30号),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截至8月23日已自行完成其中3个监测井的建设,并于2022年8月10日委托昆明彦清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年采10万吨金矿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圆整(¥49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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