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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35号)

2022-10-19 17:33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马关县新达植物油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6QAM8D3W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邓超

2022年8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马关县新达植物油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2022年5月25日开始建设,于2022年7月18日建成开始调试生产,至7月23日停止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投放资备案证等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10月1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厂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查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厂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进行核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项目投资总额216615元的2.24%进行处罚,合计罚款金额:肆仟捌佰元整(4800.00元)。

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厂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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