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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2〕34号)

2022-10-19 17:17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广南县瑞东硅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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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莲城镇

法定代表人:邵卫东

2022年6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矿热电炉事故烟囱(通道)盖子未关严,导致有部份生产废气未处理经事故烟囱(事故烟囱无废气处理设施)直接外排,同时布袋除尘器布袋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导致另一部份生产废气未经脱硫塔处理直接从布袋除尘器外排,按照《广南县宏顺硅业冶炼炉脱硫除尘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生产废气应先通过布袋除尘器,再进入脱硫塔处理后排放;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约30吨水洗煤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现场照片9张5页、原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南县金属硅厂年产15000吨工业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批复》(文环审〔2010]190号)复印件1份7页、原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南县金属硅厂年产15000吨工业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文环字〔2008〕214号)复印件1份4页及原广南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南宏顺工业硅冶炼炉脱硫除尘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广环发〔2019]17号)复印件1份3页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30日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应免于处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罚款金额时,已将“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等修证裁量因子计算在内,对你公司提出的“及时改正”“首违不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思想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被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予罚款罚款贰拾玖万伍仟元(¥295000.00)(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9530070100031567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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