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N0DL91Y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07月0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制粉车间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和制液车间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你公司的废气通过设置的8个排放口排放外环境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2个排污物排放口(立磨排放筒和酸雾吸收塔排放筒)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情况说明及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2022年10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7号),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撤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2)37号),给予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申请。文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对你公司提的陈述申辩意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柒拾万贰仟元整(¥:702000.00)的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95300701000315671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