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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13号)

2022-09-30 09:05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张亮: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XXXXXXXXX0516

住址:砚山县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3日、4月27日、6月1日、6月28日、9月9日对砚山县阿三龙蚂蚱塘坡采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砚山县阿三龙蚂蚱塘坡采石场未按照环评要求对采石场破碎筛分、皮带输送、堆料场采取全封闭设置,于2021年12月底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予以证实。

砚山县阿三龙蚂蚱塘坡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你作为采石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采石场的具体事务,依法应对你予以处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3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同时采石场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一是受砚山县用地指标影响,暂时无法办理用地手续所致,主观故意违法不明显;二是采石场虽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围挡的生产车间大棚和堆料场大棚,但在进厂道路、一破、二破、集中下料口设置有喷淋降尘设施,用于对破碎工段进行降尘,生产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违法后果轻微。三是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2〕25号)要求进行整改,采石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专家验收;项目自主验收情况于2022年6月27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公开,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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