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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14号)

2022-09-30 09:08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麻栗坡县临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MA6K6TCC2C

地址:麻栗坡县麻栗镇冲头村

法定代表人:徐青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营的麻栗坡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太阳能供热系统更换成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设备配套的排放口排放外环境。从2019年4月至今,麻栗坡县临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麻栗坡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实际排放的污染物和排口均与2021年11月3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6247343193015001R)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麻栗坡县临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已按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的决定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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