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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2〕15号)

2022-09-30 09:1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麻栗坡县兴顺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566232521Q

地址:麻栗坡县麻栗镇冲头村委会石马村

法定代表人:沈兴顺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营的麻栗坡县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理车间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餐厨垃圾预处理池、贮存池、干湿分离机、烘干机、油水分离系统工序段配套建设生物除臭系统设施、采取密封集气和15米高的排气筒,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炼油工段配套建设油烟净化器。该项目已于2020年5月建成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理项目并开始在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冲头村委会石马村高家干冲麻栗坡县城市垃圾填埋厂内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理至今。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麻栗坡县兴顺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已按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决定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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